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黎政彥
- 上訴人升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簡貴品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3394號給付報酬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升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政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貴品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3394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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