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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22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裕仁李立傑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2號

上訴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因無法核定,經本院106年度補字第1868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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