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阿水
上訴人與黃永正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31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1,486,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6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