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暐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建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