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92號 原 告 嘉農酒莊即葉美玲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創耀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得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起訴狀中主張「106年8月初,經 原告催告」,原告催告之確切日期為何?有無定相當期限?若有,所定期限為何?原告主張兩造簽訂契約為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並請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