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92號
- 原告
- 嘉農酒莊即葉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江政峰律師
- 被告
- 創耀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得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起訴狀中主張「106年8月初,經原告催告」,原告催告之確切日期為何?有無定相當期限?若有,所定期限為何?原告主張兩造簽訂契約為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並請檢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