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物返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謝王彩鳳、徐巧珊
- 原告宇宬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楊則輝
- 被告艾莉傢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0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艾莉傢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王彩鳳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複代理人 謝啟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宇宬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巧珊 人 樓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則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複代理人 姜林青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物返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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