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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01號

所有物返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01號

上訴人
徐巧珊
被上訴人
艾莉傢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王彩鳳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度訴字第3501號所有物返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2,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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