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永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介紹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介紹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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