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4號
- 上訴人
- 楊永信
- 被上訴人
-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巧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介紹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