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8號
- 原告
-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承澐
- 訴訟代理人
- 張薰雅律師
- 被告
-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之1 ;又原告係以被告公司為侵權行為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起訴狀載之侵權行為地為租賃地即新北市○○區○○○道○段000 ○0 號。是本件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或第15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玆由被告具狀聲請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經原告具狀同意移轉管轄,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