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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8號

原告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告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之1 ;又原告係以被告公司為侵權行為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起訴狀載之侵權行為地為租賃地即新北市○○區○○○道○段000 ○0 號。是本件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或第15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玆由被告具狀聲請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經原告具狀同意移轉管轄,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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