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和勝
謝宛儒
謝宗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昭和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