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鑫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朝煌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