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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游文科吳昀儒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德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朝煌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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