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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6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楊國精夏一峯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60號

原告
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晟
被告
圓成有限公司(原名飛思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景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南市○○區○○○街0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又原告係以兩造間簽訂之合作意向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依卷附該合作意向書所載,兩造約定承攬之內容為「2016臺灣國際蘭展會議及蘭花競賽佈展」,並願依臺南市政府相關作業規定配合雙方協商之權利義務等(見本院卷第8頁),可見上開契約債務之履行地亦在臺南市。是本件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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