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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80號

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0號

原告
海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群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另案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581號確定判決是否對本件訴訟標的(即被告106 年11月18日股東臨時會選舉及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決議)已有形成力表示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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