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0號原 告 海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群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另案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581號確定判決是否對本件訴訟標的(即被告106 年11月18日股東臨時會選舉及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決議)已有形成力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