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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
    凌群、林棋燦

  • 原告
    海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0號原   告 海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群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另案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581號確定判決是否對本件訴訟標的(即被告106 年11月18日股東臨時會選舉及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決議)已有形成力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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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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