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0號
- 原告
- 海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群
- 訴訟代理人
- 周玉蘭律師
- 被告
-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棋燦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另案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581號確定判決是否對本件訴訟標的(即被告106 年11月18日股東臨時會選舉及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決議)已有形成力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