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14號上 訴 人 廣得利膠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雯萱等間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