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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14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14號

上訴人
廣得利膠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雯萱等間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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