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71號原 告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排除侵害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86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6年11 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