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 原告
- 陳柏宏
- 訴訟代理人
- 呂思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方俞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雅馨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庭瑄
- 被告
- 博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佳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千瑜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凱韻律師
- 被告
- 傅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2款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具狀追加被告傅佳玲並為訴之變更,本院認原告追加及變更部分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原請求之證據資料與追加及變更之訴具有相當程度之同一性,得於後請求之審理程序予以利用,故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避免因重複審理而增加兩造之勞費,因而准原告前揭訴之追加及變更。
二、基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106年8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