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 訴訟代理人 楊文禮 被 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被 告 寶島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德聲律師 聶瑞瑩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高肇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8325 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聲明:⑴確認訴外人賴靜嫻與被告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千公司)間有股份59萬2000股存在。⑵確認訴外人賴靜嫻對被告大千公司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每月有8萬7383 元薪資債權存在。⑶確認訴外人賴靜嫻對寶島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島公司)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每月有14萬8968元薪資債權存在(見本院卷第182、183頁)。被告陳稱訴外人賴靜嫻原持有被告大千公司股份59萬2000股業以價金888 萬元讓渡訴外人林松蓬,請求依此價額核課裁判費等語,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5頁),依此核定聲明第1項標的價額為888萬元,聲明第2、3項標的價額依序為26萬2149元(87383元×3 月=262149元)、44萬6904元(14萬8968元×3月=446904元) ,併計結果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58萬9093元(0000000元+262149元+446904元=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9萬5941 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裁判費1萬8325元,尚不足7萬7616元(95941元-18325元=776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