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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0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文爵王怡菁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告
峰鈞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生
被告
臺灣植物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開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民國103年11月20日及105年2月2日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事件,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於106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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