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號
- 原告
- 峰鈞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生
- 被告
- 臺灣植物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開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民國103年11月20日及105年2月2日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事件,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於106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