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號上 訴 人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8,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