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6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蔡昌榮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茹
- 被告
- 瑞展國際金屬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麗華
- 被告
- 人
- 被告
- 邱宏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瑞展國際金屬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9 月25日邀集被告
楊麗華、邱宏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
同)500 萬元,其中75萬元為中期貸款,另425 萬元為中期
擔保貸款),到期日均為107 年9 月25日,並立有借據,約
定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775
%計算,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履行或攤還本金,得視為全
部到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並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
加付遲延利息,及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
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05 年12月24日,尚欠中期擔保貸款部分
275,549 元、中期貸款部分1,561,991 元,合計積欠本金
183萬7,54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楊麗華、邱宏利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應與被告瑞展國際金屬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借據、授信約定書
、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8 至16頁),核
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故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
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
觀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故連帶保
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情形,亦不得
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
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
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瑞展國際金屬
有限公司向原告借貸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依約清償期均全部到期,被告楊
麗華、邱宏利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甚明。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叁、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編號│尚積欠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年│利息起迄日期及│違約金 │
│ │(新臺幣) │(年月日)│(年月日)│利率) │計算方式 │ │
├──┼──────┼─────┼─────┼────┼───────┼─────────┤
│1 │275,549元 │102.09.25 │107.09.25 │2.865 %│自105 年12月25│106 年1 月26日起至│
│ │ │ │ │ │日起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 │ │年利率百分之10%計│
│ │ │ │ │ │ │付,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 │部分,按左列年利率│
│ │ │ │ │ │ │百分之20%計付 │
├──┼──────┼─────┼─────┼────┼───────┼─────────┤
│2 │1,561,991元 │102.09.25 │107.09.25 │2.865% │自105 年12月25│106 年1 月26日起至│
│ │ │ │ │ │日起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 │ │年利率百分之10%計│
│ │ │ │ │ │ │付,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 │部分,按左列年利率│
│ │ │ │ │ │ │百分之20%計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