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林宗成
- 上訴人張慧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8號上 訴 人 張慧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宇開發有限公司、廖宛喬、賴怡帆間請求返還購屋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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