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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購屋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林宗成

  • 上訴人
    張慧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8號上 訴 人 張慧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宇開發有限公司、廖宛喬、賴怡帆間請求返還購屋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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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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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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