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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原告
上海東禮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被告
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袁烽勝即袁昌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28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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