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1號
- 原告
-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振力
- 原告
- 上海東禮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振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傳智律師
- 被告
- 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袁烽勝即袁昌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28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