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1號原 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原 告 上海東禮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被 告 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袁烽勝即袁昌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28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