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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袁烽勝即袁昌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東禮商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 萬5,0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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