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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廖欣儀

  • 當事人
    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袁烽勝即袁昌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袁烽勝即袁昌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東禮商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 萬5,0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2,5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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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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