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袁烽勝即袁昌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東禮商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 萬5,0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2,5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