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0號原 告 黃思靜 被 告 林秋馨即冠廷工程行 李清源 上一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4月2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