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 原告
- 宇田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吉田
- 被告
- 苙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元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