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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告
宇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田
被告
苙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元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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