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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補貼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李昇蓉
  • 法定代理人
    羅偉峻

  • 上訴人
    馬可文創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7號上 訴 人 馬可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家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貼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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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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