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補貼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7號上 訴 人 馬可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家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貼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