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 上訴人
- 旭富創意生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馥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73,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73,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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