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 告 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郁昌 訴訟代理人 歐東洋律師 王泳盛 被 告 旭富創意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馥誠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馥誠為被告旭富創意生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年8月11日,由姚忠逸變更為劉馥誠,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故被告原法定代理人姚忠逸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玆因被告未依法以書狀聲明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劉馥誠承受訴訟,另原告亦未向本院為劉馥誠應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職權裁定命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劉馥誠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