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旭富創意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馥誠 被上訴人 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郁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