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 上訴人
- 旭富創意生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馥誠
- 被上訴人
- 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郁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