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5號上 訴 人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添進 人 被上訴人 趙信賓 林冠宇 林汝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7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