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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告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沫
訴訟代理人
林騏濬
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訴訟代理人
陳弘青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洪兆能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志輝
訴訟代理人
曹宗律師
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東濤
訴訟代理人
高冠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2日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被告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均對民事執行處具狀陳報反對之陳述,原告並於106 年3月16日提起本訴,且於同月22日對民事執行處陳報起訴之證明」等事實,具狀陳報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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