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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號

原告
源興工程行即劉進興
被告
蔡柳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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