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源興工程行即劉進興 被 告 蔡柳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05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