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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曹宗鼎

  • 當事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麗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3號上 訴 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上訴人  宋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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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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