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曹宗鼎
- 當事人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麗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3號上 訴 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上訴人 宋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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