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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3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訴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上訴人
宋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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