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7號
- 上訴人
- 永豐食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友正、侯室福及侯彬棧間,因106年度訴字
第8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