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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7號

上訴人
賀姿華
被上訴人
賴清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雖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本院判決附表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307,374,134元,及給付165萬元、340萬元,共計為312,424,134元,惟應扣除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之10萬元,故上訴人自係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312,324,134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90,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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