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劉河宗
- 上訴人姚乃文
- 被上訴人枋安順、丞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姚乃文 被 上 訴人 枋安順 被 上 訴人 丞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河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7 年8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7年8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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