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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上訴人
坤里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坤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謝瑞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4,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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