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顥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茂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9,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