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 顥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茂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9,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