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李圳柏 被 告 慧春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9,520元。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