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浩煒 人 上訴人因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03,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