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浩煒
人
上訴人因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03,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兼法定代理 邱浩煒
人
上訴人因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03,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