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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浩煒

上訴人因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03,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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