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陳佩怡
- 原告謝禮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4號原 告 謝禮成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 照)。本件原告主張代位被告吳蕙蘭提起訴訟,原告與被告吳蕙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吳蕙蘭就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盧葆隆全部遺產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又依卷附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盧葆隆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房屋、存款及投資額,其價值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肆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計算式:19,856, 760 +1,945,100 +525,132 +8,554 +2,228 +1 +51,595+17,690+9,726 +670,372 +400,000 =23,487,158元);另被繼承人盧葆隆之繼承人為被告等三人,是被告吳蕙蘭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柒佰捌拾貳萬玖仟零伍拾參元(計算式:23,487,158元÷3 =7,829,053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編號│財產種類 │面積(單位:平│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單位│ │ │ │方公尺) │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 │ │ │ │ │入) │ │ │ │ │ │ │ ├──┼───────────┼───────┼─────┼────────────┤ │1 │臺中市南屯區豐功段231 │ 202.62 │公同共有 │106 年度公告現值98,000 │ │ │ │ │ │元×202.62平方公尺=19, │ │ │ │ │ │856,760元 │ ├──┼───────────┼───────┼─────┼────────────┤ │2 │臺中市南屯區豐功段2152│ │公同共有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之│ │ │ │ │ │核定價額1,945,100 元 │ │ │ │ │ │ │ │ │ │ │ │ │ ├──┼───────────┼───────┼─────┼────────────┤ │3 │彰化銀行活儲 │ │ │525,132元 │ ├──┼───────────┼───────┼─────┼────────────┤ │4 │台新銀行 │ │ │2,228元 │ ├──┼───────────┼───────┼─────┼────────────┤ │5 │新光銀行 │ │ │8,554元 │ ├──┼───────────┼───────┼─────┼────────────┤ │6 │玉山銀行活儲 │ │ │1 │ ├──┼───────────┼───────┼─────┼────────────┤ │7 │玉山銀行綜存 │ │ │51,595元 │ │ │ │ │ │ │ ├──┼───────────┼───────┼─────┼────────────┤ │8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 │17,690元 │ │ │司 376股 │ │ │ │ ├──┼───────────┼───────┼─────┼────────────┤ │9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0元 │ │ │700股 │ │ │ │ ├──┼───────────┼───────┼─────┼────────────┤ │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9,726元 │ │ │642股 │ │ │ │ ├──┼───────────┼───────┼─────┼────────────┤ │ │勁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 │ │670,372元 │ │ │司75000股 │ │ │ │ ├──┼───────────┼───────┼─────┼────────────┤ │ │汽車8077-SC │ │ │400,000 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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