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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莊宇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

原告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棣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被告
蘇羅秀春
被告
蘇照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複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被告
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處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4  │「合入金庫銀行新中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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