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
- 原告
-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靜棣
- 訴訟代理人
- 張齡方
- 訴訟代理人
- 謝以涵律師
- 被告
- 蘇羅秀春
- 被告
- 蘇照榮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邦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昆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鈞豪律師
- 被告
- 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處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4 │「合入金庫銀行新中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