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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雪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丞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國10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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