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雪恒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丞聰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國10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