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雪恒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丞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國10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