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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告
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本宏
被告
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淳

      游培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95,0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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