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本宏 被 告 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淳 游培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95,06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7日 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