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徐志澔
- 上訴人溫淑緣、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溫淑緣 劉進文 李泰成 曾俊卿 上 訴 人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志澔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間本院民國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30,81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6,6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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