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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溫淑緣
上訴人
劉進文
上訴人
李泰成
上訴人
曾俊卿
上訴人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志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間本院民國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30,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6,6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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