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周晉弘
- 上訴人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9,024元(計算式:2,499,116元+6,269,908元=8,769,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3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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