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周晉弘、李忠哲、李忠家
- 原告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晉弘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 告 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哲 追加被告 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翰濱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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