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晉弘
- 訴訟代理人
- 曾梅齡律師
- 被告
- 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哲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苡茹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翰濱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