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告
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晉弘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告
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哲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翰濱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翰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