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林登輝
- 上訴人
- 黃月虹
- 上訴人
- 劉美伶
- 被上訴人
-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兼 備 位
- 被上訴人
- 劉一信
- 被上訴人
- 古文惠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東勢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裕通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本院106年重訴字第1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2,665元、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合計23萬2,665元,該裁定業於107年9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