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隆程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若儀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拆物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9,676,4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1,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